跳到主要內容
字級: A- A A+
首頁 法扶服務 申請扶助律師
主內容區塊
申請流程
 一、受理階段

(一) 提出申請:

  • 請先向法扶分會預約時間,電話或線上預約均可。
  • 申請人親自至各分會申請,或委託他人代理至各分會申請。

(二) 申請人應備相關證明文件:

  1. 申請人身分證。
  2. 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現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。
  3. 如為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,請提供當年度之證明。
  4. 如無3.之證明,請提供全戶(申請人、父母、子女與其他同財共居之親屬)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、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(請洽國稅局辦理:電話0800-000-321)
  5. 相關官司案件資料。

(三) 至分會審查資力:請攜帶相關文件,並填寫基本資料

 二、初審階段
  • 審查委員就申請人之案件及資力狀況等,與申請人面談。
 三、審查階段

(一)由三位審查委員組成審查委員會共同評議,合議審查以過半數之意見為審查意見。    

(二)審查委員會決定事項:

  1. 是否淮予法律扶助及理由。
  2. 給予法律扶助之種類(訴訟、非訟、仲裁及其他事件之代理、辯護或輔佐;狀紙撰寫;調解或和解之代理;研究型法律諮詢)
  3. 申請人是否需負擔部分酬金及必要費用;如是,應繳數額及繳納期限。
  4. 扶助律師之酬金數額。

(三)工作人員將決定以電話通知申請人,並發正式書面通知申請人,另將接案通知及案件資料寄交扶助律師。

 四、覆議階段

(一)申請人若對決定不服,可於收到決定通知30日內提起覆議。

(二)覆議應向原申請分會提出。

(三)覆議委員會由覆議委員三人合議行之,原則上書面審查,視情形要求申請人到場說明,或請分會表示意見,以過半數之意見為覆議決定。

(四)覆議委員會作成維持或撤銷原決定後,應製作覆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。

 五、扶助階段

(一)通知律師:審查決定做成後,工作人員應於3個工作天內為受扶助人指派律師進行扶助。    

(二)律師提供扶助:於確定申請人及律師已會面進行扶助時,分會須通知總會預付酬金。

(三)扶助撤銷或終止:如符合法律扶助法第21條、第22條規定者,得由審查委員會決定撤銷或終止扶助。

 六、後續處理階段

(一)扶助結束:分會於收到律師結案證明確認無誤後,報請總會核發酬金。

(二)進行律師評鑑調查。

 七、撤銷或終止法律扶助

(一)撤銷扶助:如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、證明之文件或陳述有偽造、變造或虛偽不實者,應撤銷扶助。

(二)受扶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分會得終止扶助:

  1. 因繼承、贈與或其他原因,已不符無資力之要件。
  2. 死亡或行蹤不明。
  3. 因法令變更、情事變遷或請求之標的毀損、滅失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。
  4. 無正當理由不配合執行扶助之要求,或不依限繳納應分擔之酬金及必要費用,致該扶助事件無法進行。
  5. 對扶助律師為重大侮辱行為。
  6. 其他原因致無繼續扶助之必要。
分享至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