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們是司法院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組織,主要提供經濟弱勢者法律協助,以保障憲法賦予人民的訴訟權及平等權,目前全國各地均有分會,為社會上經濟弱勢的朋友解決法律困境!
一、不審查財產、所得的情形:
二、不審查財產、所得的刑事辯護/少年輔佐案件:
※備註:如符合本會無須審查資力者或有上述第3點證明文件,則不需要攜帶第4點的清單。
申請法律扶助不一定要案件當事人親自前來,也可以委託代理人前來代為申請。
但是,最好委託熟悉案件事實的代理人代為申請,讓審查委員瞭解案情狀況。
申請人或代理人需親自到法扶分會申請,才能與審查委員有較清楚的討論,讓審查委員瞭解案情。
但如果是無法親自到法扶分會的「在監、在押者」,則可以「書面方式」提出申請。
分會受理案件後,約3~5個工作天內會以電話通知審查結果,並寄通知書給您。
原則上一年准予扶助案件以「三件」為限,如果超過三件時,則必須經過分會會長同意才可以。
若您申請法律扶助並通過本會准予「全部扶助」時,就不需要支付律師酬金。
而如果您因為經濟狀況稍微好一點,審查委員決定「部分扶助」時,您自己則需要負擔一部分的律師費與訴訟相關的必要費用。
當您的案件在扶助過程中或是案件結束後,發生需要繳納跟訴訟相關的必要費用時(例如:裁判費、證人日費旅費、鑑定費、政府規費等),可以向法扶申請支付,由審查委員會決定是否同意。
連結:可能負擔費用情形
您可以在收到本會通知書後30天內申請覆議,您的案件將交由覆議委員會重新審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