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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頁 法扶服務 檢舉或申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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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舉或申訴
申訴範圍
  • 對於本會的服務態度、扶助律師的品質等認為有不適當或違反法令的狀況,可以提出申訴。
  • 但若是對審查決定不滿意,請於30日內向原申請扶助的法扶分會提出覆議。
申訴方式

請向受理您扶助申請的法扶分會或總會提出申訴。

  1. 以電話、書面或電子郵件表示申訴。
  2. 留下您的姓名、聯絡地址及電話。
  3. 詳細說明您要申訴的對象及事發的經過。
  4. 可以提供相關證據。
申訴流程
  1. 本會收到申訴後,視您提出申訴的對象,由分會、分會會長、執行秘書、主管或調查小組等進行調查。
  2. 調查期間,我們將以電話、郵件或面談等適當方式,與您確認事實經過及相關證據,請您盡力配合。
  3. 原則上申訴調查時間為30天,有必要時得延長,最多可延長60天。
  4. 調查結果會以書面通知您。
提出申訴後有何影響
  1. 對於您未來申請法律扶助不會有任何影響。
  2. 經申訴調查認定有疏失的人,本會將依其身分及疏失程度,進行勸導、督促改善或停止服務的處分。
注意事項

如果您有以下情況,本會得不受理您的申訴:

  • 您不願意具名。
  • 您未說明要申訴的對象及事實。
  • 您不願意配合調查。
  • 同一件事情重覆申訴,而且沒有新的事實或證據足以影響原本的決定。
  • 同一件事情提起申訴後又撤回。
  • 事情經過已超過二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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