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受理階段 |
(一) 提出申請:
(二) 申請人應備相關證明文件:
(三) 至分會審查資力:請攜帶相關文件,並填寫基本資料
二、初審階段 |
三、審查階段 |
(一)由三位審查委員組成審查委員會共同評議,合議審查以過半數之意見為審查意見。
(二)審查委員會決定事項:
(三)工作人員將決定以電話通知申請人,並發正式書面通知申請人,另將接案通知及案件資料寄交扶助律師。
四、覆議階段 |
(一)申請人若對決定不服,可於收到決定通知30日內提起覆議。
(二)覆議應向原申請分會提出。
(三)覆議委員會由覆議委員三人合議行之,原則上書面審查,視情形要求申請人到場說明,或請分會表示意見,以過半數之意見為覆議決定。
(四)覆議委員會作成維持或撤銷原決定後,應製作覆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。
五、扶助階段 |
(一)通知律師:審查決定做成後,工作人員應於3個工作天內為受扶助人指派律師進行扶助。
(二)律師提供扶助:於確定申請人及律師已會面進行扶助時,分會須通知總會預付酬金。
(三)扶助撤銷或終止:如符合法律扶助法第21條、第22條規定者,得由審查委員會決定撤銷或終止扶助。
六、後續處理階段 |
(一)扶助結束:分會於收到律師結案證明確認無誤後,報請總會核發酬金。
(二)進行律師評鑑調查。
七、撤銷或終止法律扶助 |
(一)撤銷扶助:如受扶助人所提供釋明、證明之文件或陳述有偽造、變造或虛偽不實者,應撤銷扶助。
(二)受扶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分會得終止扶助: